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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教授:国家治理现代化应是宪法之治


法制晚报讯(


    纪欣)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应该是宪法之治,宪法为*治、经济和社会运行提供基本规则,特别是规范民主*治,并为国家治理中产生的重大纠纷的解决提供公平合理的解决渠道。3月31日,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宪法之治”讲座上提出上述观点。


    十八大之后,国家领导人提出要实现中国梦,让人民过上美好的生活。中国现在面临的重大问题正是从原来追求温饱提升到对制度和精神层面的追求。“这也正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王振民教授说。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目前仍没有引起法学界的广泛关注。”王振民认为,这种社会治理不仅表现在*府对社会的治理,也包括社会的自治。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实现对各项事务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如何建筑一个民主、科学、坚固耐用的国家治理体系,是我们没有办法回避的重大问题。当前,所有法学、*治学、社会学研究都应该围绕这个题目进行研究。


    王振民认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在现代社会,宪法为*府和百姓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府和公民都是平等的。宪法也为重大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公平合理的通道,可以说,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应该是坚决贯彻实施宪法,实现宪法之治。


    宪法也为实现有序、文明、民主、科学的自我治理提供了规则,如果规则不明确,就可能会出现混乱乃至腐败。


    建立在宪法之上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其标准应该有五个:第一,通过宪法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即依宪治国。要规则清晰,体系完备,权责明确,救济充分。


    第二,应该有全职的民意代表机构,作为人民和*府沟通的平台,让民意得到有序表达,人民参与并监督治理。


    第三,有独立的司法机关维护法律秩序。一方面是解决纠纷,另一方面通过解决纠纷参与国家治理。


    第四,要保障宪法的实施,有全职的宪法监督机关(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这也是现代化国家必须有的基础设施。


    第五,全民都要有牢固的宪法思维和法治思维。(:SN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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